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振芳 | 注册资本:9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072292145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桦甸大街10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8
(2022)吉0282民初113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2
2022-07-25
(2022)吉0282民初113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3
2020-07-23
(2020)吉0282民初888号
医疗损害责任
徐**
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4
2023-07-19
(2023)吉02民终157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1
2021-06-24
(2021)吉02民终143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与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2521.99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5
2021-03-23
(2020)吉0282民初219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与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772.29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02
2020-07-24
(2020)吉0282民初888号
徐*与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23
2019-07-02
(2019)吉0282民初126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张**、王*与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51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1-29
2017-10-16
(2017)吉0105民初222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鲁**、隋**、隋**与被告吉林延安医院、被告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1-10
2016-11-10
(2016)吉0282民初213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诉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微信服务号“桦甸惠康医院”是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并经营的,该服务号首篇内容发布于2023年11月13日,截至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微信服务号共发布医疗广告46篇,其中阅读量最少为0次,最多为66次,总阅读量907次,平均每条医疗广告阅读量19次。46篇中于2025年11月7日、2025年9月2日、2024年10月26日等9篇发布在“桦甸惠康医院”微信服务号中的医疗广告内含有“达到治疗三叉神经痛的效果”“达到同样的手术效果”“有独特的治疗效果”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提供了18份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与上述9篇医疗广告中提及的手术一一对应,18份病例中的手术医生都有在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诊疗及手术的资质。46篇中于2025年9月2日、2025年2月17日、2024年5月18日等44篇发布在“桦甸惠康医院”微信服务号中的医疗广告内含有利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宁显宾”“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心胸血管外科主任汪建中”“北京医院心血管首席专家孙福成”等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作证明的表现形式,在44篇医疗广告中提及的14名医疗人员都有在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诊疗及手术的资质。“桦甸惠康医院”微信服务号中发布的46篇医疗广告,都未在医疗广告发布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都不能提供相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桦甸惠康医院”微信服务号的发布流程是由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颖拟稿、孙玉复审、李洪新终审,最后由刘颖进行发布,整个流程是法定代表人刘振芳同意的。员工刘颖日常主要负责“桦甸惠康医院”微信服务号拟稿和发布、公司的企划宣传工作,每月到手工资2000元。本案因当事人涉案医疗广告是通过微信服务号进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由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颖编辑发布,未委托第三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作发布,亦未产生实际广告费用支出,无广告合同、票据等费用凭证可供核算,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微信服务号共发布医疗广告46篇。46篇中于2024年10月26日等9篇发布在微信服务号中的医疗广告内含有“达到同样的手术效果”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46篇中于2025年9月2日等44篇发布在微信服务号中的医疗广告内含有利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宁显宾”等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作证明的表现形式,微信服务号中发布的46篇医疗广告,都未在医疗广告发布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都不能提供相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作证明的表现形式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含有利用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作证明的表现形式的违法行为。本案因当事人涉案医疗广告是通过微信服务号进行发布的,未产生实际广告费用支出,无广告合同、票据等费用凭证可供核算,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均始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本身具有连续性,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进行处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有关规定,属于“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违法程度一般,符合“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5000元。
145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2
桦医保处字﹝2026﹞第3号
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
追回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给予违反基金管理条例项目处1.25倍罚款。
27730.36元
桦甸市医疗保障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