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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振芳注册资本:9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072292145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桦甸大街10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8
(2022)吉0282民初113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2
2022-07-25
(2022)吉0282民初113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3
2020-07-23
(2020)吉0282民初888号
医疗损害责任
徐**
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4
2023-07-19
(2023)吉02民终157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浩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1
2021-06-24
(2021)吉02民终143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与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2521.99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5
2021-03-23
(2020)吉0282民初219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与桦甸惠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772.29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02
2020-07-24
(2020)吉0282民初888号
徐*与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23
2019-07-02
(2019)吉0282民初126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张**、王*与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51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1-29
2017-10-16
(2017)吉0105民初222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鲁**、隋**、隋**与被告吉林延安医院、被告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1-10
2016-11-10
(2016)吉0282民初213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诉桦甸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79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委托吉林时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了七个公交广告位的广告牌,该广告牌有“桦甸惠康医院(原桦甸协和医院)看吉大专家到惠康医院”等字样,得知该广告牌涉嫌违法后,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摘除,吉林时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费用7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2024年9月29日收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桦甸惠康医院(原桦甸协和医院)看吉大专家到惠康医院”等字样的广告牌涉嫌违法的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024年10月9日,经报请局长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委托吉林时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了七个公交广告位的广告牌,该广告牌有“桦甸惠康医院(原桦甸协和医院)看吉大专家到惠康医院”等字样,得知该广告牌涉嫌违法后,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摘除,吉林时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费用700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委托他人制作和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有关规定,已涉嫌构成未经审查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出后能主动改正,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符合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基准;符合较轻的违法程度;符合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处罚基准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700元。
7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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