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国新日杂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国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A72A5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建华区建东小区9号楼1-2层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5月0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9号楼1-2层18号的门市从事纸制品及其它殡仪用品的销售活动。2026年3月20日,纸制品推销员在上门推销商品时免费放置到店内货架上1捆涉案的“人民币版”冥币至案发。2026年4月1日,建华公安分局中华街派出所民警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了一款标称“天地通用银行100壹佰圆路路通”1捆。该款商品经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鉴定为“人民币版”冥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和销售台账。是否对外进行销售已经无从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齐市监交办[2026]5号《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记录仪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冥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天地通用银行100壹佰圆路路通”的“人民币版”冥币实物1份,证明当事人买卖“人民币版”冥币的相关信息;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冥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六、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相关人员接受询问的情况;
证据七、《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经营者限期提供进销货相关凭证的情况;
证据八: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出具的“人民币版”冥币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买卖“人民币版”冥币的认定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受委托人陈述的具体违法事实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1、警告;
2、没收标称“天地通用银行100壹佰圆路路通”冥币1捆;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