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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越润滑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英学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81MA0Y2PFQ5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大喇嘛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4
(2024)辽0181民初730号
劳动争议
刘*
沈阳新越润滑油有限公司
新民市人民法院
2
2024-04-12
(2024)辽0181民初730号
劳动争议
刘*
沈阳新越润滑油有限公司
新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2024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快道润滑油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润滑油经销合同书,以23元/桶的购进价格委托当事人对规格为D0T4(HZY4)机动车制动液进行销售。2025年8月4日当事人在1688网店上收到购买4桶规格为D0T4(HZY4)机动车制动液的订单,以36元/桶(单价24元/桶,含12元/桶的运费)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5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平台(1688)上销售的机动车制动液进行抽检,(抽样基数4桶,检验样品为检验机构付费购买进行检验),经抽样检查,平衡回流沸点(ERBP)项目不符合GB 12981-2012标准(平衡回流沸点(ERBP),技术要求:不低于230,检验结果:220.4),依据《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接到上述产品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因订单数量较少,仅向上海快道润滑油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少量产品,因此当事人库房无库存。故上述不合格机动车制动液货值金额共计144元,获利共计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要求,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2元; 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7倍罚款,即罚款244.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96.8元。
244.80元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