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态美口腔门诊部黄金口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国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D6CNW16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和泰路黄金花园9栋一层4附18、1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当事人库房存放有过期的牙根管充填尖(注册号:国械注准2019317012,批号:N230131,有效期至20260130)2盒、氯化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385,批号:2311214A,有效期至2025.10)2瓶(供外用冲洗)、盐酸米诺环素软膏(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50106,批号:2402191,有效期至2026.01)1管和医用帽(备案凭证编号:豫长械备20221076,批号:20221002,有效期至2025.10.01)1包。上述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与所在区域内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未见不合格品区等警示标识,处于随时待取用状态,且未建立使用和销毁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从淘宝平台“药吉祥大药房旗舰店”(平台公示营业执照名称: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盐酸米诺环素软膏,购进数量1盒,单价51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氯化钠注射液的进货凭证,参考当事人近期购进的同类产品采购价格,氯化钠注射液的单价为2.08元/瓶,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6]010320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另查明,上述批次盐酸米诺环素软膏的供货商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具备向医疗机构供货的资格,当事人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51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从天猫平台“奋正旗舰店”(平台公示营业执照名称:河南省护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牙根管充填尖,购进数量2盒,单价17.85元/盒;于2023年8月5日从淘宝平台“鑫源医疗器械企业店铺”(平台公示营业执照名称:成都市荣普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医用帽,单价5.5元/包,购进数量3包。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货值金额为44.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过期的药品:氯化钠注射液2瓶、盐酸米诺环素软膏1管;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牙根管充填尖2盒、医用帽1包;
3.罚款5500元。
55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