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闽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AFX1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恒滨建材物流综合交易市场内3号楼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6
2023-05-19
(2023)甘0702执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张掖市闽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2-09
2022-09-26
(2022)甘0702民初615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张掖市闽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299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一罚﹝2025﹞6号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处以100000.00元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