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杰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MA78YLJX0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2025)新0102民初50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清科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4
(2025)新0102民初13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华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7
(2025)新0102民初13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华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5
(2024)新0102民初115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一砖一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1
(2024)新0102民初79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10-10
(2024)新0102民初79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10-09
(2024)新0102民初79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7-12
(2024)新0102民初38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阿不都艾则孜·艾沙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30
2024-11-28
(2024)新0105执437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刘芳莲建材经销部、葛**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30
2023-05-17
(2022)新0102民初71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一砖一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99392.88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24
2023-08-07
(2023)新0102执561号之一
合同纠纷
新疆华汇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6-02
2023-05-08
(2023)新0102民初2163号
合同纠纷
杨**、乌鲁木齐合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2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消行罚决字(2024)第0100号
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员脱岗不在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1
2
乌税稽罚(2023)112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你公司2021年前台的客户入住日报表及银行资金流水显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315,674.90元,而你公司当年的申报收入为1,241,523.82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8,782.26元,当年少计主营业务收入74,151.08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少缴增值税4,244.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8.55元。(二)企业所得税1.你公司2022年前台的客户入住日报表及银行资金流水显示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511,609.02元,而申报收入为2,610,737.62元,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900,871.40元。2.你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报表记载数额为2,830,275.48元,实际发生数为2,673,557.12元,多记“主营业务成本”156,718.36元;“管理费用”报表记载数额为2,069,948.95元,实际发生数为1,479,765.74元,多记“管理费用”590,183.21元。3.你公司2021年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1,575,026.00元,主要记载为装修图纸费、空调费、材料费等,其中1,122,537.65元的费用没有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之规定,上述费用当年不能列支。你公司会计做账是在后续三年摊销上述费用,而你公司于2021年未摊销,于2022年摊销545,658.00元,经计算,你公司多摊销374,179.22元。4.你公司2022年全年记入“管理费用-店长管理费”、“管理费用-维修费”、“主营业务成本-客耗品”等科目共计236,740.84元,仅以收据或白条入账,无证明真实成本业务的相关发票、凭据,应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2968.3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7-28
3
乌天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1号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