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合作区乃馨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秀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04MABQJA4QX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市人大3#楼1、2层13号商服(中央东大街192号)(自贸区)(DZ)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自贸一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黑河市合作区乃馨母婴用品店销售的“三九泡浴”情况如下:
1、黑河市合作区乃馨母婴用品店的主要经营方式为网络商品销售,店内未发现商品实物,该店通过微信小程序店销售“三九泡浴”;
2、三九泡浴”的广告用语是叶秀玲从网络上抄录的,叶秀玲无法提供“三九泡浴”对“通经络 调节免疫力”、“增强抵抗力”“反复长期咳嗽 流鼻涕 脾胃虚弱 体质偏寒 手脚冰凉”、“驱寒 祛湿 通络”、“强筋骨 健脾益肺”的证据。
3、黑河市合作区乃馨母婴用品店为发布该款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叶秀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体身份信息;
2、黑河市合作区乃馨母婴用品店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截图二张,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5、收据一张,证明制作宣传网页的广告费用金额
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圆整(¥260.00)
260.00元
-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