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一哲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611H5J8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人民西路8-6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3)5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经核准取得了《营业执照》,2022年5月16日经审批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8-61#从事食品经营等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福鼎市正嘉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了涉案茶饼“紧压陈年茶(茶饼)”,因进货时间较长,票据保管不善,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茶饼的进货票据,也无法回忆涉案产品的购进日期、数量、价格等信息,仅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故无法确定涉案批次茶饼的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情况。
当事人购进的茶饼“紧压陈年茶(茶饼)”外包装标签具体信息如下:产品正面最右侧标注“福鼎白茶 生态古树纯料”,中间标注“陈年茶”,左侧标注“越陈越香 珍藏”,产品反面标注从上到下信息如下:产品名称:紧压陈年茶(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产地:福建 宁德 福鼎,净含量:(无内容),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31751,贮存条件:在符合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生产日期:2005.05.18。
进货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茶饼“紧压陈年茶(茶饼)”放置在销售区域,以散装称重计价的形式对外销售,但未标明价格,投诉人购买时当事人员工口头告知其价格,经调取当事人的手写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5月8日销售0.7斤陈年茶散茶,单价为685,合计:479。故上述涉案茶饼的货值金额为685元/斤*0.7斤=479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价格依据,承办人员建议认定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685元/斤*0.7斤=479元。
上述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31751,经查,该执行标准《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为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该执行标准中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依据标称执行标准,涉案产品应当依照预包装食品进行管理。《GB 7718-2011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上述涉案茶饼,未标明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另查明,本案投诉人蒋雨松投诉的产品“福鼎白茶(茶饼)”虽然也存在上述问题,但投诉人仅提供了产品图片及付款记录。2023年6月21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蒋雨松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在期限内蒋雨松未在相应时间前往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在另一投诉人杜长清提供的视频记录中虽然出现了该产品,但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经营该产品的事实,故承办人员建议不认定该产品为涉案产品,不予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