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集士港瑾玥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教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AGJ6C5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翁家桥村翁家桥2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6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日用杂品的零售。当事人从*购进外包装上标有“绿色食品”标识的大米(香贡米),生产商:安徽安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凤翔大道创业路交叉口,绿色食品产品编号LB-03-18071205394A,总计进货2次,总计进货10袋,规格为14kg/袋,总计售出1袋,剩余9袋尚未售出。“绿色食品”文字及图案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述涉案外包装上带有“绿色食品”注册商标的大米(香贡米),绿色食品产品编号LB-03-18071205394A,经商标权利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证明上述涉案大米(香贡米)不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可以标注“绿色食品”注册商标的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店内上述大米(香贡米)的进货价格为*元/袋,销售价格为*元/袋,售出1袋,故涉案大米(香贡米)的货值金额为730元,违法所得11.5元。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举报单1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卷页1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2、对当事人所作询问笔录1份、鉴定委托书1份、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4、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5、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绿色食品”商标的大米(香贡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所指的情形,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如下: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香贡米)9袋;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3、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11.5元。
3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