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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胖冬家食品销售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凤美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1MAECEBA89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会街尾村二组31号1-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0日,经我局集体审核讨论,于2026年4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丽玉罚告〔2026〕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对经营场所按办证要求进行整改,如实陈诉违法事实,且经营额度较少。当事人至案发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及食品。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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