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月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69514966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烟墩路226号(原二道桥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19
2019-04-08
(2019)鄂01民初90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宋**与恩施市爱尚梅酒副食批发部、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592号
现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口述称,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淄博古德陶瓷有限公司订购了5000只白色陶瓷酒杯,订购单价为1.65元/只,金额合计8250元,酒杯杯体印制有“最高指令,毛主席说:老婆是永远的”“烈士雷锋的头像及向雷锋同志学习”“好好学习,努力赚钱”“好兄弟一辈子”“我要加工资”“劳动最光荣”等不同图文内容;于2023年5月委托安徽天下盖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了5000个上述口杯酒的包装杯盖。当事人使用上述购买的白色陶瓷酒杯及杯盖生产成品放排汉?口杯酒,并于2023年7月18日以7元/杯的价格向恩施州姝媛农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姝媛商贸公司)销售了2000杯,于2023年10月以7元/杯的价格向个体销售了1800杯,向亲戚朋友赠送了640杯,自己饮用了60杯,另外500只酒杯在灌装生产及运输途中损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称上述口杯酒的成本为6元/杯,已售出的净利润为1元/杯。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口杯酒杯体印制的广告图文内容不一,包装时随机混放,且当事人未建立区分图文类别的生产销售台账,无法查明已售出的口杯酒中含有“最高指令,毛主席说:老婆是永远的”“烈士雷锋的头像及向雷锋同志学习”宣传广告的具体数量,故无法准确计算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广告内容由酒杯生产商设计制作,其并未单独收取费用,故认定当事人案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与姝媛商贸公司系合作关系,当事人负责生产各种酒,姝媛商贸公司负责销售。2023年7月23日,姝媛商贸公司将从当事人购买的上述2000杯口杯酒以9元/杯的价格销售给湖北美驿路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北交投中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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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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