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金泽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DGHYCW9Y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4288弄5号1层1009室,5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6〕152025004235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公寓管理公司,在莱阳路4288弄5号从事公寓经营。该公寓以非电网直供方式向租户提供电力,电费由当事人负责收取,并交纳给森兰联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再由森兰联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缴纳给国家电网。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当事人以单价高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向租户收取费用。 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该公寓国网上海电力公司电费账单平均电价分别为:2025年3月份0.7748元/千瓦时;4月份0.8024元/千瓦时;5月份0.8168元/千瓦时;6月份0.8185元/千瓦时;7月份0.9751元/千瓦时。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1〕508号)文件的要求,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具体如下:基准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平均购电价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 电量计算确定。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量。市电力公司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因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因此,当事人上述周期内每月收取的电费单价分别不得超过:2025年3月0.85228元/千瓦时;4月0.88264元/千瓦时;5月0.89848元/千瓦时;6月0.90035元/千瓦时;7月1.07261元/千瓦时。 上述周期内,该公寓租户用电量分别为:2025年3月20026.17千瓦时;4月24309.57千瓦时; 5月25852.86千瓦时;6月30513.7千瓦时;7月41154.17千瓦时。租户电费每月总金额为:3月22377.17元;4月26755.67元;5月28450.57元;6月33569.65元;7月45281.22元。 当事人分别多收取租户电费2025年3月多收5309.27元;4月多收5299.08元;5月多收5222.3元;6月多收6096.65元,7月多收1138.85元。合计23066.15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多收取电费以抵扣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电费及3-7月空调使用费的方式退还给租户。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或备案及生产厂商的委托下,自2025年7月1日起,当事人在酒店客房里向顾客提供自行分装的洗发沐浴露,该酒店工作人员通过倾倒的方式,将适量化妆品(100毫升内,具体容量可能因为产品物理性质、个人操作方式等原因存在偏差)分装至塑料瓶(该塑料瓶未加印任何产品信息)中,全过程无专门用于违法分装行为的工具,也不涉及任何其他种类化妆品或者产品的添加、混合等制作工艺,无分装过程记录。至案发共计采购3桶,采购金额共计736.56元,当事人提供“茗佳物语美肌香溢沐浴露”、“茗佳物语悠然止痒洗发水”。本案货值金额以采购的化妆品原料金额计算,共计736.56元,因客房内的洗发沐浴露不单独销售,供房客免费使用,无违法所得。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仅剩空桶以及分装容器。当事人主动销毁分装容器,并使用正规产品。
罚款1.1533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533.08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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