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柳梅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MA5N31W34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一巷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3
(2025)陕01知民初44号
技术合同纠纷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新恒盛医疗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尉**,李*,张**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1
(2025)陕01知民初44号
技术合同纠纷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尉**,西安新恒盛医疗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张**,李*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27
(2024)陕01知民初402号
技术合同纠纷
西安新恒盛医疗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08
(2024)桂0304民初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5-07
(2024)桂0304民初11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驰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03-14
(2024)桂03民终3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朱**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1-26
(2023)桂0304民初8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隆吉通盛商贸有限公司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01-08
(2023)桂0304民初8468号
合同纠纷
桂林鑫爱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11-28
(2023)桂0203民初4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9
(2023)桂03民终43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陇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7
(2023)桂0304民初553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桂林市叠彩区美龙格装饰材料经营部
梅**,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9
2020-10-29
(2020)桂03民特14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桂林银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税三稽罚﹝2024﹞3号
(一)账外收入少缴增值税你公司2019年6月11日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账外设账的情况,账外共收取各类款项收入5,957,890.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少缴增值税共计343,158.13元,已于2023年9月25日缴纳。(二)账外收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3年9月应缴增值税共计343,15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573.59元,已于2023年9月25日缴纳。(三)账外收入少缴印花税你公司2019年6月11日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账
(一)你公司利用个人账户账外收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偷税税款565,637.5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82,818.76元。(二)你公司账外发放工资和劳务报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16,589.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58,294.88元。
541113.64元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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