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沐越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淑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7DG77Q5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路林张家28号-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浙0212民初619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无锡致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沐越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38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青虾仁是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0日委托青岛达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共委托生产20盒,单价是16.2元/盒,共计324元。执行标准:GB/T10379(正确执行标准:SB/T10379)、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值为174千焦,实际为碳水化合物0×17+脂肪0g×37+蛋白质92g×17=1564)大于标签标注能量值超过20%等信息标注错误。该食品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09日销售青虾仁8盒219元、2024年01月13日销售青虾仁6盒153元、2024年01月18日销售青虾仁6盒163元,共计销售青虾仁20盒535元。获利211元。综上所述,货值金额为535元,违法所得为211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当事人以前未有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青虾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等信息标注错误的行为不符合<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pan>(GB28050-2011)6.4条表2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1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21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时未履行原料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青虾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等信息标注错误的行为不符合<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pan>(GB28050-2011)6.4条表2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1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21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时未履行原料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