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盐县望海街道海生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海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4MA2F1LXJ2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凤凰佳苑凤凰18组联建房3幢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5〕456号
2025年5月1日,当事人以26元/顶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制造商:宿迁勇安劳保防护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503023,产品型号:609,规格:大)3顶,以40元/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5月27日,本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在售电动自行车头盔(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2顶,其中验样1顶、备样1顶。检验样品按照40元/顶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当事人处,未抽检的剩余1顶后续向社会售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 811-2022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11304204),检验结论为“依据《2025年海盐县电动自行车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八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3顶,其中售出2顶,货值金额计120元,获违法所得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1顶(备用样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罚款人民币132元。
132.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