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州汇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建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9K9HX0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江蒋漾路16号楼1单元2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57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起维修保养工作,该公司共有4台电梯,均正常运行。当事人承认其在2025年7月24日的维保中PACK车间东北台和PACK车间西南台这两台电梯都是只扫码打卡而实际未进行维保,维保人员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期间存在虚假填报电梯维保数据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合计罚没款1033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叁拾),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合计罚没款1033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叁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