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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亚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080870056F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随西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7
(2024)鲁1721民初29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仝**
李**,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
2023-11-30
(2023)苏13民终39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范**,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21
(2023)苏13民终39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范**,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8
(2023)苏1311民初43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宋**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8
(2023)苏1311民初43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宋**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7
2021-01-27
(2021)豫0526民初5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张*,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滑县人民法院
8
2019-06-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魏**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人民法院
9
2019-05-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魏**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10
2019-05-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魏**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5
2023-05-22
(2023)鲁0191财保209号
财产保全
冯**、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2-11-20
2021-12-07
(2021)鲁1721民初75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朱**等与郭**、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8
2022-03-26
(2021)鲁1725民初672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5-24
2021-02-19
(2021)豫0526民初5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0038.8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5-06
2021-04-09
(2021)豫05民终18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6
2019-09-02
(2019)鲁0982民初4335号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王**与魏**、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2125.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8-28
2019-06-02
(2019)鲁0124民初2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与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021.2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8-26
2019-06-02
(2019)鲁0124民初2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384.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5-10
2017-07-26
(2017)鲁0829民初3535—2号
张**与马**、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1-24
2017-07-25
(2017)鲁0829民初353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马**、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海交路执﹝2025﹞1186号
2025年01月20日14时17分,当事人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之车辆鲁RL8250(黄)运输途经S327 K70+800M,经滨海县交通运输局在此处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擅自超限载运输,遂自动报警,通过路侧的大型电子情报板提示该车到滨海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及截取现场照片,认定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重应不超过25吨,称重显示车货总重为28.20吨,而该车车货总量超限3.20吨,因滨海S327 K70+800M处的检测点的地磅动态总量5级,存在±2.5%的误差,扣除数值后最终认定该车超限1.79吨。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伍佰元
500.00元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15
2
丰交路执﹝2025﹞623号
2025年06月16日16时43分,当事人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田纪勇驾驶车辆鲁RN5905(黄)在丰县S254线,K55+172m处,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该车为3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27.0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1.6吨,超限质量:4.6吨,超限率:17.04%。
罚款贰仟元
2000.00元
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20
3
371725202501074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罚款
15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20
4
371726202500057
2025年05月11日 08时30分,鄄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鄄城县鄄吉路仪楼村处对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马增宝驾驶的鲁RP1852(黄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393G挂(黄色)鲁际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蒋林15160817085、杨兴锋15160817136向马增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驾驶员提供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马增宝本人的《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当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明确放弃申请回避。 检查发现:该车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现从鄄城县吉山镇粮食店运输玉米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该次运输过程中驾驶员没有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驾驶员对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驾驶员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了驾驶员的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鲁RP1852(黄色)鲁R393G挂(黄色))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现场录像、询问笔录、影像、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鄄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3
5
J371725202500012
2025年01月03日 09时01分,黄彦丹受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Q0885(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黄彦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5年01月02日至03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01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7月30日至08月01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03
6
J371725202404737
2024年12月24日 14时17分,黄彦丹受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N2039(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黄彦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12月12日至14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28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8月26日至28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4
7
J371725202404159
2024年11月13日 15时51分,黄彦丹受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P1189(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黄彦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11月12日至13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5月16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5月14日至16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13
8
J371725202403344
2024年09月12日 08时03分,黄彦丹受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Q3221(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黄彦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9月11日至12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29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8月27日至29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12
9
J371725202402058
2024年06月05日 09时23分,黄彦丹受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L4928(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黄彦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查验发现:鲁RL4928(黄色)的《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02月,与《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验结果一致,已经超过审验有效期3个月。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审,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打印单。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05
10
J371725202402003
2024年05月31日 08时00分,黄彦丹受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N8575(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黄彦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县盛捷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5月30日至31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30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4月28日至30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