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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草集理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4MA8TEX493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东大路26-1号、2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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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250号
2023年7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松溪县草集理发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门右侧货架上发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4盒(其中一盒已拆封用于展示)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8盒(其中一盒已拆封用于展示),在收银台后柜子上发现贴有姓名标签的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4盒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10盒,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均使用塑料膜将包装盒和纸腰封一同封装。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的包装盒上标注着“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委托方:山东十二草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河南所爱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号:鲁G妆网备字2021001116,6970976141226”等内容,其纸腰封上标注着“十二草集,植物原浆,檀香,中国发明专利201710652726.7”等内容,未在产品瓶身发现专利标识。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的包装盒上标注着“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固发保健膏,生产单位:百草园(河南)中药有限公司,6973397000387”等内容,其纸腰封上标注着“十二草集,防脱健发,中国发明专利201710652726.7”等内容,未在产品瓶身发现专利标识。 由于经营者李梅在意大利,无法及时回到松溪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并提供有效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办理延长核查期限的批准手续,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8月30日,办案人员通过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查询专利号“201710652726.7”,结果显示申请人为河南所爱化妆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16日公告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员工陈邦枝开展询问调查。由于经营者李梅仍未回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人员于当日中止本案调查。9月20日,我局恢复本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松市监限提〔2023〕1227号),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的进货单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以及中国发明专利201710652726.7的有效专利证明材料。 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李梅开展询问调查,其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台账》复印件、鲁G妆网备字2021001116备案情况图片打印件,以及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的进货单据、货款支付凭证、成品检验报告单、供货者沈阳市瓦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图片打印件,并提交《情况说明》称无法提供关于中国发明专利201710652726.7的有效专利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系当事人向沈阳市瓦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于2023年4月15日购进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25盒,进价为40元/盒;于2023年5月20日购进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20盒,进价为200元/盒;购买时当事人在意大利,账户余额不足,因系老客户得以延后付款,于2023年6月20日转账支付货款共计500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使用,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用于清洁头发,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用于护理滋养头皮。当事人供述售出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9盒,售价为98元/盒,为顾客提供洗护服务使用了12盒;售出上述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10盒,售价为298元/盒,为顾客提供洗护服务使用了2盒。 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包装上标注的“中国发明专利201710652726.7”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专利证明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由于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仅在包装纸腰封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为顾客提供洗护服务系拆除产品包装后进行使用,其产品瓶身未标注专利标识,故当事人使用上述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檀香)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为顾客提供洗
没收违法所得(1502元)
0.00元
福建省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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