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从林副食日杂百货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从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41PCKK5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野县施庵镇曾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02号
2026年4月13日 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12345工单(编号:260408110613017891)反应情况,通过“豫企码”APP平台报备获取入企绿码,并向当事人出示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新野县施庵镇曾营村的新野县从林副食日杂百货门市部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该门市经营有: “界首市丰德食品厂生产的注册商标“周爱林”烤五花肉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50919;保质期:150天,共6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该食品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4天。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新市监责改(2026)12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新)市监 当罚〔2026〕121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5个工作日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位于新野县施庵镇曾营村,于2011年09月05日经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开办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41PCKK5J;也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1132912000158。2026年1月25日新野一个送货车给当事人供的货,当时共购进该批次食品一包(10袋),购进价格3元/包,销售价格5元/包,该批次食品货值金额5元;至检查当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食品4袋,获取违法所得0.8元。
由于当事人儿子和爱人都出门打工了,该门市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经营,没及时清理货架上的食品,才造成又上述过期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构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该门市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经营,经营的种类比较多,没有及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文件工作。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该门市检查督促履行索证索票工作,当事人已经做了一部分,但还没有全部按规定做完此项工作。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文件的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6袋;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8元;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罚处罚如下:罚款合计2499.2元。
2499.2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