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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裕大华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KX6433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望山门新都小区A型1栋1层8号、2层A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卫医罚﹝2025﹞033号
武汉裕大华医院有限公司开办的武汉裕大华护理院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案。
2025年10月14日对武汉裕大华护理院进行国抽“双随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现场发现该机构大门入口处悬挂有裕大华医院的标牌,二楼就诊区的宣传板中有武汉裕大华医院的标称,现场收集的门诊处置卡有裕大华医院处置卡的标识,该机构存在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行为。武汉裕大华医院有限公司开办的武汉裕大华护理院存在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10轻微违法类型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9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
900.00元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23
2
昌市监处罚〔2025〕501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裕大华医院有限公司系医疗机构,2024年1月24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CKX643342010617A7102。 现查明,2024年2月10日,当事人与武汉市洪山区安时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联合体合作协议书》,于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4月2日分8次向武汉市洪山区安时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调拨药品,调拨的药品包含鸡血藤等46个品种,46个批次,调拨价格与进货价格一致,药品货值金额总计1021.02元。 根据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印发的《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第二十八条“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将医联体组织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核实,当事人未将医联体组织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不符合医疗联合体的上述规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武汉市洪山区安时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为医疗联合体关系。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83号)“一、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向院外调拨药品,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故违法所得1021.02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配送单、进销存表及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21.02元。
5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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