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享买乐宏兴御景庄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FXK60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大道5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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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545号
2026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菜豆)(购进日期:2026年7月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26年8月5日签发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60541568111001C 的四季豆(菜豆)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8月7日将以上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恩市市监责改(2026)080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排查整改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2026年7月5日,当事人从恩施市华硒市场农户(散户)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四季豆(菜豆),购进数量是15.2千克,单价6.914元/千克,进货总金额105.1元,标价13.98元/千克,分时段会进行打折促销,共计销售13.55千克(含抽检的2.408千克),损耗1.65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0.64元,获利45.54元,本局认定案涉四季豆(菜豆)货值金额为212.49元,违法所得45.54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不合格四季豆(菜豆)供货农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未索取进货票据,食品安全快速结果报告,入库时虽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但未记录供货者名称、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无法溯源。
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于2026年8月7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向顾客公开进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截至目前,因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保存时间短、无购买者联系方式,没有产品召回。本局未接到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投诉,无食用后不良反应的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四季豆(菜豆)时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次违法行为系首次,本局责令立即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菜豆)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5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对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阶次的具体标准,本局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54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多个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54元;
3.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