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厦潽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义冲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62Q6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东六巷16号5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5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03日生产“LED液晶电视机(商标:SANSUI(图形),规格型号:8188 AV~100-240V 50/60Hz)”3台,成本价为460元/台,于当日全部销售给深圳山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90元/台。上述批次产品于2024年06月18日经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AVF-202400195)。报告显示在深圳山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LED液晶电视机(商标:SANSUI(图形),规格型号:8188 AV~100-240V 50/60Hz,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6月)”经抽样检验,天线端子绝缘项目不符合GB 4943.1-2022标准要求,能源效率项目不符合GB 24850-2020标准要求,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场强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依据《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LED液晶电视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为147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涉检产品的《检验报告》(№:AVF-202400195),证明当事人涉检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4.当事人生产材料领料单和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涉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LED液晶电视机”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LED液晶电视机”的行为具有牵连性,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LED液晶电视机”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LED液晶电视机”的行为按最重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LED液晶电视机”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按照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晶电视机”;
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罚款2500元。
(合计罚没2590元)
2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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