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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河稍麦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福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0NYLA47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石玉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203号
经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河烧麦馆于2023年10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03月13日取得至今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后开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玉石巷地址上进行经营,据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无标签食品为“羊肉卷”是有人骑车送来的,准备留下来切片试用,送来时无任何票据,也未对食品进行查验。进货时间大约是今年04月20日左右,购进回来的时候是付款100元。 另查明:该店进回来的“羊肉卷”为一卷,未开封使用,后执法人员在该店冷藏柜中未发现该类型的“羊肉卷”。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福河烧麦馆经营使用无标签食品制作食品案,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一卷:“羊肉卷”
2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玉市监处罚【2023】74号
2023年10月18日,法人员张蕴昊、庞涛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涉嫌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玉市监责改[2023]176号,限期3个工作日内整改。2023年10月25日,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未按整改要求整改。
罚款1000元整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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