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乡园木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声瑞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5KBN45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工业园工业六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56号
2024年12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86,其中《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GJ2402933号显示,受检、生产单位名称:江西九乡园木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单位: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专项抽检,样品名称:木制床,型号规格:101#,抽样日期:2024年9月11日,样品数量:2件(1件检样,1件备样),检验依据: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判定依据:《2024年赣州现代家居产业质量提升家具专项行动抽检实施方案》,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木工要求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2024年赣州市现代家居产业质量提升木家具专项行动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如下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实测结果 单项结论 1 甲醛释放量 ≤1.5mg/L 1.8mg/L 不合格 2 木工要求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未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不合格 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内容,依法对江西九乡园木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经营地址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龙岭村,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营业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声瑞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产品销售单、生产成本单和产品销售单据合计4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16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抽样检验,木工要求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木制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声瑞进行了询问,询问当天当事人将1件101#木制床带至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1件101#木制床进行了扣押,同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市市监强制[2025]15号,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前期现场调查取证和对法定代表人邱声瑞进行询问调查,事实已清楚,证据确凿,于2025年2月24日办案人员对此案调查终结。 2025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GJ2402933号送达至当事人签收确认,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木工要求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对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请求。 经查,当事人抽检批次共生产30件101#木制床,1件被抽样检验(当事人无偿提供给检测机构检验),1件备样品被扣押。剩余28件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101#木制床成本价为230元/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其销售的价格根据客户订购的数量分别为240元/件和250元/件。结合其销售票据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应为500+6240+620=736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240-230)×26+(250-230)×2+(310-230)=380元。 1.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86,证明事项: (1)案件来源的事实; (2)附件:(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中的事实; (3)附件:产品质量抽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样单记录内容无异议的事实; (4)附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GJ2402933号一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木工要求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2024年赣州市现代家居产业质量提升木家具专项行动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邱声瑞是成年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事项: (1)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出示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声瑞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邱声瑞未申请回避且在其陪同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2)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签收的事实; (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同批次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的事实。 4.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16号,证明责令当事人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木制床的事实。 5.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对邱声瑞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事项: (1)抽样的木制床是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2)当事人对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3)上述101#木制床成本价为230元/件,销售单价是240-310元每件之间,是根据客户订购的数量来制订的销售价格的事实; (4)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台账的事实; (5)检测机构来抽样时,未对抽检用品付费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101#木制床成本单、入库单和产品销售单合计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101#木制床成本价为230元/件,销售价格发分别为240元/件和250元/件的事实。
1.没收101#木制床1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 3.处以货值金额2.4倍罚款人民币17664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8044元,上缴国库。
17664.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