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立东注册资本:410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1050559814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能源产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民间借贷纠纷
郑**
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博世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1
(2025)内0421民初1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乾赞能源有限公司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3
2025-04-15
(2025)内0421民初1274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张**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4
2025-03-04
(2025)内0421民初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
赤峰中元晟华生物燃气项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5
2024-11-25
(2024)内0421民初7411号
合同纠纷
双胜镇巴彦包特村村民委员会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6
2023-11-23
(2023)内0421民初5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德源净化装备有限公司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7
2023-06-02
(2023)内0421民初210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于**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8
2023-04-11
(2023)内0402民初1427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景**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9
2022-11-10
(2022)内0421民初67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10
2022-11-08
(2022)内0421民初66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西山汉廷文化园建设管理中心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5
民间借贷纠纷
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博世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立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7
2023-04-10
(2023)内0402民初10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乔**、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4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24
2021-05-28
(2021)内0426民特435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10
2021-12-15
(2021)内0402民初8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市圣通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2-17
2021-09-18
(2021)内0402民初6334号
合同纠纷
景**、翁牛特旗瑞元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185.8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09
2021-12-08
(2021)辽0281执1807号之二十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东建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元易生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0-20
2021-10-13
(2021)辽0281执1807号之二十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东建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元易生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8-30
2021-07-15
(2021)内04民终251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7-31
2021-06-24
(2021)辽0281执1807号之十九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东建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元易生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7-07
2021-07-02
(2021)辽0281执1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东建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元易生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1-18
2020-08-12
(2019)内0421民初90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凯斯纽荷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72.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交罚﹝2025﹞第0047号
2025年04月18日00时47分,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查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监控平台车辆时,发现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蒙D93098号车辆在04月18日再次出现疲劳驾驶违章经营行为,因蒙D93098号车辆在2025年3月23日已经出现三次疲劳驾驶违章经营行为,经执法人员询问公司委托人夏春龙得知,蒙D93098号车辆在违章经营行为发生时监控员当时已经提醒司机休息,但是司机未及时停车休息,虽然公司已经及时做了处理,但大队认为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从而导致长时间出现疲劳驾驶和超速等违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大队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未按要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10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2025-05-09
2
阿交罚〔2024〕第0045号
2024年4月28日16时10分,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陪同赤峰市交通执法支队贾春满、李艳红对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督查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在检查中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人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2024-05-26
3
阿交罚〔2024〕第0044号
2024年4月28日15时20分,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陪同赤峰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贾春满、李艳红对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督查检查时发现,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期间未对蒙DG960挂、蒙DH980挂、蒙DH925挂、蒙DZ197挂、蒙DW197挂车罐体进行出车前检查和记录。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对该企业员工田博文询问,该企业员工田博文现场确认未对上述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和记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2024-05-26
4
阿交罚﹝2024﹞第045号
2024年4月28日16时10分,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陪同赤峰市交通执法支队贾春满、李艳红对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督查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在检查中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为进一步核实事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现申请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视频光盘一份等。
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2024-05-26
5
阿交罚﹝2024﹞第044号
2024年4月28日15时20分,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秋、朝鲁蒙陪同赤峰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贾春满、李艳红对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督查检查时发现,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8日期间未对蒙DG960挂、蒙DH980挂、蒙DH925挂、蒙DZ197挂、蒙DW197挂车罐体进行出车前检查和记录。为进一步核实事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现申请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视频光盘一份等。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2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2024-05-26
6
赤阿市监行罚字﹝2023﹞第68号
当事人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20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