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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一民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学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MG1KH4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北津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94号
经查,2015年1月9日当事人经我局登记成立。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一民食品店抽检的重油蛋糕糕点。2025年3月27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0:DBJ25530500714530318ZX)。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0:DBJ25530500714530318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530500714530318ZX)送达给隆阳区一民食品店。该报告显示,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一民食品店抽检的重油蛋糕糕点,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柠檬黄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230g/kg。 据调查,当事人生产蛋糕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是2024年10月在保山友联食化门市部购买的,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了1瓶,购买价格是65元/瓶,购买单据已经丢失。当事人只在生产的重油蛋糕里面使用了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当事人2025年2月27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的重油蛋糕,一共生产了4公斤左右,当事人不能够提供相应的生产记录。我局抽检了2.08公斤,当事人销售了1斤多,剩下的重油蛋糕被当事人 丢垃圾桶了。因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建立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核算,我局抽检了2.08公斤,单价是24元/公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9.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其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1瓶; (2)没收违法所得49.92元; (3)并处罚款10000元整。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10049.92元。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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