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御膳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开秀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DCQJT77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九号公馆C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11号
经查,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的食品原料“头轮固态调味料”一袋已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该食品原料标注的生产日期:2024/12/23,保质期:12个月;厨房操作台上库存两袋食品原料头轮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12/28,保质期:12个月)未开封但已过保质期,上述食品原料是以前经营的店铺转给的当事人的,数量3包,每包15元。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没有查看保质期,导致其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仍然继续用于制作麻辣香锅·冒菜·冒烤鸭的地摊火锅锅底,制作了中份68元(800克荤素菜品自选,0.75只烤鸭+米饭免费)一份,大份98元(1200克荤素菜品自选,整只烤鸭+米饭免费)一份,小份38元(320克荤素菜品自选,半只烤鸭+米饭免费)二份,货值金额为35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账本,无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另查,2026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过期的食品,当事人进货时保留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完成了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头轮固态调味料(已开封使用一袋、未开封两袋),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