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楠洁 | 注册资本:16912.4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3191321148G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城北路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粤0105民初2335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刘**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5
(2024)粤01民终8236号
廖**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广东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1-12
(2023)粤0118民初53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廖**
广东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2
(2023)粤0118民初537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廖**,廖**
广东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1-12
(2023)粤0118民初537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廖**
广东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2
(2023)粤0118民初5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廖**
广东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12-13
(2023)粤0118民初416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廖**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广东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9-27
(2023)粤0118民初95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9
2023-09-21
(2023)粤0118民初117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钟**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05
(2023)粤0118民初95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7
(2025)粤0105民初2335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晶蓝灯饰有限公司;刘世全
裁判文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26
2019-08-07
(2018)粤0118民初642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联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2844.4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2-26
2018-12-10
(2018)粤71行初537号
行政管理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利厅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12-25
2019-12-09
(2019)粤01民终2342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联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7-17
2018-07-06
(2018)粤01民终9256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增城供电局、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832.7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4-15
2015-04-15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宁西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水行罚﹝2026﹞1号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2025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接上级交办事项,反映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况。 经调查,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2025年批准的取水量为14814万m3,全年实际取水量为16360.5984万m3,超许可取水1546.5984万m3,超许可量10.44%。 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供水企业,2025年实际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批准的计划取水量,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交办超许可取水线索的通知;2.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水责改〔2025〕53号);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编号B440118S2023-0005);6.水厂取水总量月报汇总表;7.2025年柯灯山水厂、荔城第二水厂年度取水量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项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本单位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6〕1号),告知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继续优化节水措施。 二、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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