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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清江自来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恒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A8NMN8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汪营镇苏家桥村十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1日取得由本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名称:利川市清江自来水厂,注册日期:2015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4E68NT52,经营范围:制供生活饮用水服务兼营管材、管件等。 当事人于2004年开始供水,有台账可查的用水户为524户,还有一部分用水户无法查询(经营者未建立台账),核定水费收费标准:2.50元/m3,当事人为用水户新安装的水表无法提供检定报告,同时未建立初次入户费用清单台账。当事人为用水户安装的水表型号均为DN15的水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62-2019饮用冷水水表)“7.5.1对于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16m3/h的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a)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b)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以及7.5.2公称通径超过DN50或常用流量Q3超过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型号为DN15的水表应在使用前检定且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现当事人为其用水户安装的水表在安装使用前均未进行检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的水表,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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