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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宽府草根儿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4GQC15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宽城区正大光明城三期第30幢1单元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3〕27号
现已查明,2022年9月3日宽城区宽府草根儿超市以6.8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羊角葱(大葱)18.4公斤,以9.9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10.13公斤,销售额为101.1元,购销差价率为45.91%。当事人以8.5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小葱12.4公斤,以11.9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12.4公斤,销售额为148.55元,购销差价率为40.28%。当事人以8.3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旱黄瓜15.45公斤,以13.9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10.32公斤,销售额为144.27元,购销差价率为68.03%。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销售小葱违法所得为16.182元,销售旱黄瓜违法所得为36.946元,当事人柜台上的大葱标牌标价为4.98元/公斤,但羊角葱(大葱)售价为9.98元/公斤,经计算销售羊角葱(大葱)违法所得为40.52元。违法所得共计93.6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商品小葱的产地证明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2022年9月3日宽城区宽府草根儿超市以6.8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羊角葱(大葱)18.4公斤,以9.9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10.13公斤,销售额为101.1元,购销差价率为45.91%。当事人以8.5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小葱12.4公斤,以11.9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12.4公斤,销售额为148.55元,购销差价率为40.28%。当事人以8.3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旱黄瓜15.45公斤,以13.9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10.32公斤,销售额为144.27元,购销差价率为68.03%。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病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销售小葱违法所得为16.182元,销售旱黄瓜违法所得为36.946元,当事人柜台上的大葱标牌标价为4.98元/公斤,但羊角葱(大葱)售价为9.98元/公斤,经计算销售羊角葱(大葱)违法所得为40.52元。违法所得共计93.6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商品小葱的产地证明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前长春市发展形势,《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已不再适用,同时考虑到疫情过后我市场经济增速整体呈收缩态势,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生存境况愈发严峻,为进一步深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否,请批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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