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王钦辉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钦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CY2G5T3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1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从福龙蟹业(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毛纺路螃蟹市场100号)购进大闸蟹,规格:3两公、2两母,其中,“3两公”规格,购进数量15斤,购进单价40元/斤,购进金额600元;“2两母”规格,购进数量15斤,购进单价48元/斤,购进金额720元,以上购进总金额1320元。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从福州市马尾区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闽洋店购进海蜇头,购进数量10件,每件3.7斤,购进单价95元/件,购进金额950元。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海蜇头、大闸蟹等。其中,海蜇头销售数量5件,每件3.7斤,共18.5斤,销售单价为105元/件(即28.38元/斤),销售金额525元;大闸蟹销售数量8.3斤,销售单价为46元/斤,销售金额381.8元。该批次海蜇头、大闸蟹是当事人当日配送至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制售的凉拌海蜇头(加工日期:2024-11-11)、在用的大闸蟹(购进日期:2024-11-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9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大闸蟹检验报告(No:301032401788),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17日,我局因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供应海蜇头、大闸蟹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王钦辉水产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大闸蟹)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该批次大闸蟹库存为0。当日,当事人即向我局提供了向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供货5件海蜇头和8.3斤大闸蟹的销售记录(即送货单),该批次海蜇头、大闸蟹的上游供货商的销售单、检验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次海蜇头、大闸蟹的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据当事人称,其向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8.3斤大闸蟹,都是“3两公”的规格,其只能提供2024年11月11日向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供货8.3斤大闸蟹的送货单,剩下的6.7斤大闸蟹向顾客散卖,散卖单价48元/斤,销售了6.7斤,散卖金额321.6元,所以,“3两公”销售总金额703.4元。根据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货说明,其于2024年11月11日购进的8.3斤大闸蟹,都是“3两公”规格。我局对当事人说法予以采信。 综上,涉案大闸蟹的货值金额703.4元,违法所得103.4元(销售金额703.4元-购进金额600元)。 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有收到有关食用该批次大闸蟹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报告。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
-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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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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