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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丽之健运动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燕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EWQQB8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王家畈发展路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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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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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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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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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3月18日变更经营场所到此地,营业执照名称:红安县丽之健运动器材经营部,店招牌:丽福健健康锻炼中心,经营范围: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主要以中老年女性为对象,通过介绍手指操、锻炼身体、健康知识讲座、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顾客,试用产品、宣传产品各部件功能,从而销售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该产品型号DL-AM558B,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10-2008。经查验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该产品属于普通家用和类似用途按摩器具,不属于医疗器械,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招揽中老年顾客,免费试用按摩器30天,每天8:00至15:25,分10场,以会议、讲座形式,介绍产品各部件使用方法,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讲稿,讲解产品各部件使用后的功效,同时要求顾客现身介绍自已的试用效果。工作人员的讲解和用户的现身评价,均大量使用医疗、疾病及治疗用语,虚假宣传了该普通按摩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让其他用户误认为产品能治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会议讲座形式对销售的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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