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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良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2MA3PU4WQ6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政府驻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0
(2021)豫1522民初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郭**,王*,王*,王*
盖*,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保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光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321202600054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公路路政),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195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5
2
贾汪交路执﹝2026﹞5号
2026年01月29日09时40分,当事人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张北京驾驶车辆鲁CM8183(黄)牵引鲁C76E5挂(黄)在徐州市贾汪区S252朱古桥红绿灯南50米处,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查验当事人运输的货物为糠醛,该货物在危化品名录库中分类名称为危险品(6类1项)危险品编码为1199,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罚款叁万元
30000.00元
徐州市贾汪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30
3
J370700202600010
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对其进行处罚
1000.00元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4
370321202500355
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公路路政),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9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9
5
案号:370112202400697
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给予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12-11
6
370112202400697
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12-11
7
370321202400408
淄博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采取故意堵塞检测车道、短途驳载、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二)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三)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的规定,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为“严重:第二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20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11
8
370306202400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50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13
9
J371681202300690
2023年10月31日 08时0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金玉大道与月河六路交叉口,对段风波驾驶的鲁CN2831(黄色)鲁C28E5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云祥****、郭占华****向段风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CN2831(黄色)鲁C28E5挂(黄色)为六轴重型载货汽车,从邹平好生到淄博高青县运输建筑垃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运输途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