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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忻城县凌滂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洪宾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1340447490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古蓬镇西兴街87号(经营场所:忻城县古蓬镇内联村下俭屯村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3〕58号
"2023年4月14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本局执法人员与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忻城县古蓬镇内联村下俭屯村口的广西忻城县凌滂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商标:古蓬凌泉及图形;规格型号:18.5L/桶;生产日期:2023-04-09;质量等级:/)进行检查抽样。现场检查抽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存档。 2023年5月5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上接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QP230075)显示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4-09 规格型号:18.5L/桶)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QP23007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样品抽样检验结论,享有异议申请的权利及时限,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受委托人蓝XX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4-09,规格型号为18.5L/桶的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 2、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665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