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韩京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7B5DKA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称山北路3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616号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核准餐饮经营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当事人2026年2月3日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下单“八爪足刺身”、“西鳞鱼子”、“鲷鱼片”、“素鲍鱼”等生食,于2026年2月6日开始上架售卖,中途因春节假期,2月15日至2月26日未营业,2月27日恢复经营,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上架销售。当事人店内经营自助料理,消费者买单入场后可不限量享用自助餐品,上述生食为其自助餐品的一部分,未单独售卖,制售方式为解冻后摆放到自助生食区供顾客拿取食用。当事人自助餐价格为周一至周五午市的团购价为89/位,会员价为85/位,周一至周五晚市/周六、日、节假日全天为团购价为99/位,会员价为95/位,此外在美团和抖音上有套餐券售卖。因涉案生食为当事人自助餐品的一部分,当事人销售自助餐入场券,不直接单独销售涉案生食,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涉案生食的进货记录,“八爪足刺身”货值金额480元、“西鳞鱼子”货值金额2121元、“鲷鱼片”货值金额1085元、“素鲍鱼”货值金额87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4561元。
当事人在未按照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变更而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能及时整改,且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未有消费者反馈因食用其售卖的生食而引起身体不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