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红建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红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H3RTD7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昌源清苑2-4营业用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4]第164号
2024年01月17日10时22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12313投诉信息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昌源清苑2-4营业用房胡红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0时31分,在其经营场所的阁楼和背柜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长嘴)22条等,总计36个品种266条,条包封装完整。因检查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且部分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于2024年01月17日对胡红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30日,胡红建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胡红建所有。胡红建于2024年1月1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长嘴)22条(195.0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5条(152.00元/条)、七匹狼(红)4条(133.00元/条)、黄鹤楼(软蓝)9条(165.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条(90.00元/条)、红双喜(硬8mg)21条(90.00元/条)、红塔山(软经典)12条(80.00元/条)、黄金叶(乐途)13条(125.00元/条)、利群(新版)11条(125.00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5条(130.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9条(125.00元/条)、天子(金)4条(170.00元/条)、双喜(软经典)7条(100.00元/条)、金桥(冰爆)8条(175.00元/条)、泰山(青秀)7条(125.00元/条)、长白山(蓝尚)15条(160.00元/条)、利群(楼外楼)3条(178.00元/条)、利群(夜西湖)2条(160.00元/条)、长白山(软红)2条(95.0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100.00元/条)、玉溪(软)2条(205.00元/条)、长白山(777)5条(125.00元/条)、南京(红)5条(115.00元/条)、兰州(硬珍品)4条(155.00元/条)、云烟(硬云龙)8条(130.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5条(190.00元/条)、贵烟(跨越)3条(205.00元/条)、好猫(细支长乐)3条(140.00元/条)、黄金叶(小目标)9条(125.0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3条(100.00元/条)、七匹狼(纯境)7条(140.00元/条)、利群(江南韵)6条(228.00元/条)、万宝路(硬冰爵2.0)5条(225.00元/条)、爱喜(幻变)6条(100.00元/条)、黄金叶(黄金眼)2条(125.00元/条)、钻石(荷花)2条(278.00元/条),进货总额36940.00元(叁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胡红建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昌源清苑2-4营业用房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4年01月17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其中爱喜(幻变)6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1页,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胡红建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胡红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胡红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胡红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4页,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本局认为,胡红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2月28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胡红建送达了余烟处告[2024]第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胡红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胡红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6340.0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270.60元,全额上缴国库;二、涉案的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6条,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长嘴)22条等,总计35个品种260条,全部予以发还胡红建(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胡红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270.6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