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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旭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林强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570512315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08
2015-06-08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蓝波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旭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201.50元
民事案件
2
2014-07-04
2014-07-04
(2014)甬慈行审字第399号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慈溪市旭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3〕649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金属材料批发、零售的公司,于2016年8月份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38-AG2,整机编号:G5AE91007,许可证号:TS2510002-2016,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后未经检验、注册登记就直接使用,主要用于货物搬运和装卸。2023年5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一楼发现有人驾驶上述叉车,未悬挂车牌及安全合格检验标志,该叉车用于经营场所内货物装卸搬运,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公司叉车驾驶员潘张宏未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 另经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叉车作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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