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黄元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小华 | 注册资本:1374.7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553512858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修水县工业园吴都项目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7
(2024)赣0424民初1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市黄元木业有限公司
谢**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25
2018-02-11
(2018)赣0923执186号
李*、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41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7-12-29
2017-07-12
(2017)赣0923民初1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黎水秀等与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147.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税罚〔2025〕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淄博众酉装饰材料厂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淄博税二稽协〔2025〕1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调查取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黄元木业在与临沂市兰山区瑞狮板材厂石统刚进行业务对接过程中,应当发现发票、货物以及资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未发现且接受并抵扣由众酉装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17840.72元,税额132319.28元,价税合计1150160元,故我局认定其不属于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之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追缴其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税收管理,罚款9.33万元
933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