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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硚口卓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KR1FLX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9号(长江酒店)主楼2楼A段西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224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取得了武汉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武卫健)医广(2023)第06-12-03号,有效期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但在2018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微博账号“整形医生王海平”认证信息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外科医生,非当事人官方认证。微博账号的置顶文章介绍“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副主任医师、副教授”,所配图片含有“原同济医院副主任医师”字样,置顶微博留有助理微信账号(zmwhp001),微信搜索该账号(zmwhp001)显示为“卓美王海平吴秀英医生小助理”,为王海平医生私人助理,非当事人员工。置顶微博于2023年10月15日做过修改(将“我是武汉同济医院整形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王海平”修改为“我是原武汉同济医院整形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王海平”)。当事人提供了王海平医生执业医师资格证(显示执业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并表示:王海平医生在多处机构均从事工作,于2018年10月-2023年6月曾在当事人处执业,王海平在微博发布文章和“3+1祛眼袋、卓美整形眼及眼修复研究院院长”、“医生年手术量1000例以上,双眼皮修复年手术量300例以上”等内容系其个人行为,与卓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无关。2024年1月31日,本局向王海平医生送达询问通知书(硚市监询通字(2024)0873号),要求其配合调查,截至案件调查终结,王海平未到本局接受调查。 微博账号“武汉卓美kiss眼整形团队”认证信息为武汉市硚口区卓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该账号于2019年9月转发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文章(“王海平教授kiss法微创双眼皮术后六天拆线”,以下简称“文章1”),于2018年3月5日和3月24日分别发布文章(“小眼睛的你是不是也有过这样的经历”、“长得好看的人化妆时VS卸妆时”,以下分别简称“文章2”、“文章3”),与举报人提供的文章截图一致。此微博账号为几年前离职员工申请,长时间未使用和维护,微博认证年审均已过期,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9日删除上述文章,并申请注销该微博账号。 微信账号“A卓美晓雪顾问(同济专家坐诊)”系当事人员工私人账号,该账号于2023年2月5日在朋友圈内发布文章(“《狂飙》中的经典台词:谁的江山不需要美人来配,首先要变美,才能做大嫂,#2023先让自己美起来”,以下简称“文章4”),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文章(“面部衰老:从表皮层→真皮层→脂肪层→肌肉层→筋膜层→骨膜层,每一层都随着年龄在变化,没有一劳永逸!抗衰要提前,减龄~逆龄~冻龄,给你一张年轻活力的脸!让青春永驻!”,以下简称“文章5”),于2023年5月1日在朋友圈发布了附有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的《术后一年反馈》视频(视频出现的人物是一位双眼皮修复患者(刘*,女),以下简称“视频1”),于2023年5月31日在朋友圈发布文章(“宽改窄即刻效果”,以下简称“文章6”)并附有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双眼皮修复患者(蔡*琪,女)、一位双眼皮修复患者(马*双,女)),于2023年5月31日和6月2日在朋友圈分别发布附有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双眼皮修复患者(蔡*美,女))的内容(以下分别简称“组图1”、“组图2”)。该账号于2023年6月5日与举报人聊天时向其发送了当事人的店铺定位。当事人提供了四组宣传图片中人员的病历(人员照片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的人员照片一致),证明四位人员为2018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接受服务的人员。当事人表示:员工微信朋友圈内容均为该员工自行制作发布,均未附产品服务链接,未通过上述文章直接产生订单交易,亦未向员工单独支付过制作费用,已要求该员工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 2023年12月28日,本局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硚市监协查(2023)94号),2024年1月11日,本局收到复函:1、海南美哪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经典整形美容网合作推广协议”,有效期一年。后续根据双方口头协商,海南美哪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续为当事人推广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等),无业务合作往来。2、页面中显示的综合评分、技术水平、服务态度三项指标显示100,具体情况为:系统初始默认分值为100分,如有网友顾客进行打分,系统会统计网友顾客所有打分值总分的平均值,如未有网友顾客产生打分,系统则仍显示默认100分值。 2024年2月26日,本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硚口市监协查(2024)17号),协查上述微博账号相关信息,截至目前未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 美哪里网站未发现有该院官方认证信息,擅长项目里各项指标均显示100。2023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转发的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发布制造容貌焦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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