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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同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桂玲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CB3YA6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四站镇东村44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24号
经查,涉案药品“护肝片”的规格为200片/瓶、生产企业为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外包装标注有“瑞海金”商标。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这一违法事实。2023年8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经营者合法身份 ;4、现场笔录1份 ,证明:勃利县同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5、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同乐大药房负责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给予警告、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7、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监督检查。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字〔2023〕2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2
勃市监处罚﹝2023﹞37号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勃利县同乐大药房“修正”格平厄贝沙坦片“欣雪安”血塞通分散片药品未明码标价事实。2、询问笔录 ,证明:勃利县同乐大药房负责人陈媛媛承认“修正”格平厄贝沙坦片“欣雪安”血塞通分散片药品未明码标价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明:勃利县同乐大药房销售“修正”格平厄贝沙坦片“欣雪安”血塞通分散片药品未明码标价事实。4.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件复印件,证明:勃利县同乐大药房有营业资格和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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