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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发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7FEHWY8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红安天下城市广场二层1、2、3号楼商铺裙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5〕166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6月至7月从武汉市富利食品有限公司来以4.40元/盒价格购进14盒女士红糖,以5.50元/盒价格对外销售,至2025年8月20日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女士红糖已销售完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本案食品货值金额77元。参照2023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答复,食品案件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为全部收入;本案食品违法所得77元。 当事人采购时查验留存有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10.01批次检测报告、进货凭证;但所采购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05-20,查验的检测报告批次非采购批次,且检验标准GB2760-2024于2025年2月8日取代GB2760-2014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新标准指标≤0.03g/kg取代旧指标≤0.1g/kg,当事人采购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因食用女士红糖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投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7元;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77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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