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子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MA2D1803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1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浙0522民初53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长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1807号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电梯维保合同规定维保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对某小区16台电梯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维保。2025年1月4日,浙江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员对16台电梯进行前期进场查验并将发现的问题隐患汇报给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以文件形式发给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后维保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6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日出具工作联系单,其中2025年7月1日的工作联系单由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收。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自2025年1月4日起在明知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消除安全隐患仍继续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对检验不合格的5台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其中4台电梯于2025年8月29日复检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消除特种设备故障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消除特种设备故障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2
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00号
2024年10月16日,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各网点
给予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
7000.00元
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