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家旺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志坚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589808634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41号(拆板仓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02
2015-06-02
(2014)青民二初字第20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刘**、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32133.21元
民事案件
2
2015-06-02
2015-06-02
(2014)青民二初字第20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刘**、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32133.21元
民事案件
3
2014-10-15
2014-10-15
(2014)青民二初字第201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刘**、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32133.2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80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批次大米(生产日期2024-03-14、规格25kg/袋)五袋(其中一袋抽样时已开封);大米(生产日期2024-03-20、规格25kg/袋)五袋(其中一袋抽样时已开封);
1、没收违法所得8.8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8.8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