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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孝容酒类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孝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ALRFMK6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惠水县濛江街道贵惠大道碧桂园商业A段1层1-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63号
经调查,当事人利用其亲属位于惠水县涟江街道碧桂园与其租用的商铺临近的库房,未经生产许可自行灌装白酒,灌装贴标后在其经营的惠水县孝容酒类经营部进行销售,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共计15瓶。其包材是从仁怀市水口栊鑫直营店购进的。其中,飘带和瓶盖每样购进了1000个,共计300元;其他包材(含纸箱、空瓶等)价款总价9023元,具体每样购进的数量比较零散已记不清。当事人灌装的“三十年原酱”白酒未标注生产日期,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冒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贵酒业有限公司”所持有且已失效的许可证号。用于灌装的散酒是从贵州醇飘酒业有限公司以8元/斤价格购进,再从网上购买压盖机、瓶盖、飘带及标签进行灌装,每瓶的成本为10元,灌装后以100元/瓶单价进行销售,每瓶获利90元。因此,当事人货值金额为:查获已灌装待售的80白酒=800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出的15瓶白酒除成本10元/瓶=1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委托保管书》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白酒违法的事实。 证据3.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书处理笺》(含投诉单及相关资料)1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购买涉案产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4.投诉人出具的《撤诉和解书》1份。证明: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退赔共识,依法处理投诉的事实。 证据5.执法人员在QS查询网站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系他人持有且已实效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违法制售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https://ywxt.gz.cegn.cn/aaf/index”查询当事人违法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无违法记录,本次属首次违法。 证据8.贵州醇飘酒业有限公司原酒《检验检测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用于灌装的原酒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及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认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2025年12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监处告〔2025〕2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8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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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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