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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慕陈教育托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之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DW0748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陈场镇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28号
经查,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之玉和食堂从业人员王琼陈述,上述案涉食品是王琼的儿媳在2025年国庆值班期间,将5袋风味酸牛奶、1袋梅干菜和1袋元阳梯田红米(糙米)·留胚红米带入当事人食堂并存放于食堂冰箱和橱柜中,准备自己食用,但国庆假期结束后王琼儿媳并未将上述食品带出当事人食堂。根据王琼陈述,其儿媳将5袋风味酸牛奶,1袋梅干菜和1袋元阳梯田红米(糙米)·留胚红米带入当事人食堂,王琼本人食用2袋风味酸牛奶,其余均未食用。风味酸牛奶购买价格为3元/袋,留胚红米购买价格为5元/袋,梅干菜购买价格为10元/袋”。因该食堂从业人员王琼无法提供其儿媳的购买记录且当事人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分开的,无法界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个人物品,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上述说法依法不予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可计算货值金额为24元。截止2025年10月10日,风味酸牛奶超过保质期7天,元阳梯田红米(糙米)·留胚红米超过保质期34天,梅干菜超过保质期43天。 还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开始经营托管服务,于2020年9月7日开始从事托管食堂服务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290040110037,该《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9月6日到达有效期。截至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2025年秋季学期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9月6日到达有效期,故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食堂包括工作人员在内共有60人在食堂进餐,上课期间,每天吃晚餐,每两星期放一次周末,周末不放假时在食堂吃,只吃中餐和晚餐。因每天进餐的人数不固定,此外该托管机构把水电费,补课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所有托管费合并计算,所以无法单独计算学生的生活费用。故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期间的违法所得和经营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风味酸牛奶3袋、元阳梯田红米(糙米)·留胚红米1袋和梅干菜1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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