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顺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MA77H5R55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第九师光明路鑫光小区第二幢2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6
(2024)兵0902民初40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蜀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达吾提·哈力,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0
(2024)兵09民辖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蜀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达吾提·哈力,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29
(2024)兵09民辖2号
借款合同纠纷
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29
(2024)兵09民辖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31
(2021)兵0901民初48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弘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热阿孜安·马文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6
2021-08-31
(2021)兵0901民初48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0
(2024)兵0902民初40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蜀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9
(2024)兵0902民初40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蜀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1
(2024)甘0922民初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杨**
裁判文书
瓜州县人民法院
4
2024-04-28
(2024)甘0922民初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瓜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4-08-21
(2024)兵09民辖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蜀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4-08-23
2024-07-30
(2024)兵09民辖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阿勒腾巴特?吾里解巴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4-08-23
2024-07-30
(2024)兵09民辖2号
借款合同纠纷
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张树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10-22
2021-09-01
(2021)兵0901民初48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弘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额敏县鑫众邦商贸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165.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九师交执运罚﹝2025﹞0010号
新G2965挂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
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交通运输局
2025-04-30
2
新兵九师交执﹝2024﹞0004号
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交通运输局
2024-05-08
3
塔税稽罚(2024)6号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17年7月~2022年12月期间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GPS使用费、信息费5,699,377.14元(含税)等隐匿收入的方式,未将此收入缴回单位对公账户,未开具发票,也未在账簿中反映收入情况,致使你单位少确认收入5,184,554.93元(不含税),其中:2017年7~12月少申报收入1,440,767.99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58,484.48元;2018年1~12月少申报收入1,125,462.48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18,286.85元;2019年1~12月少申报收入1,118,538.73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03,070.57元;2020年1~12月少申报收入291,985.36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6,278.56元;2021年1~12月少申报收入683,294.85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61,497.40元;2022年1~10月少申报收入524,505.52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7,205.49元;2017年7月~2022年10月共计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14,823.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265310.63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