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丽格维特建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先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DGTK0X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丁司垱镇六安祖社区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3〕139号
经查,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浠水县合力叉车销售部购买无设备铭牌标识和相关检验合格报告的上述“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该厂搬运、装卸货物并使用至今,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取得《叉车定期(含首次)检验报告》。另外,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交了《设备停用说明》,退还了购买使用的该台“合力叉车”。
本局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2定期(首次)检验4.2.1一般要求4.2.1.1定期(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4.2.1.2定期检验周期“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的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首次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