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刘章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章亮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K27G621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关社区渡蚁桥水果市场46号小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119号
现查明,广水市刘章亮水果店,经营者:刘章亮,当事人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于2026年1月2日起在农仁公司租赁柜台从事水果经营活动。自己负责现场管理及产品质量等事宜,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临时从外采购或从南门水果市场自己店及时补货、换货的。抽检批次龙眼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7日委托别人从武汉市水果批发市场代回来的,直接放在租赁柜台销售,共1件,共计40斤,进货价格185元/件。截止2026年2月2日全部销售完毕;去除损耗,含抽检批次量,实际销售了35.05斤,零售价15.8元/斤,违法所得553.79元。因为别人代回来的,没有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合法资质及该批次龙眼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采购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使用超过食品添加剂限量的龙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采购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使用超过食品添加剂限量的龙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营规模、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3.79元;
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553.79元。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