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维新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侯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0HJ3QJ5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千佛岭乡中庄铺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5〕115号
当事人浑源县维新烟酒副食店售卖双汇香脆肠1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7日,保质期90天,检查时已过期;金巧娘盐焗味鸡腿1袋,生产期2024年9月1日,保质期10个月,检查时已过期,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无法查清过期后的上述食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经询问该批次双汇香脆肠和金巧娘盐焗味鸡腿卖的只剩下1袋,至调查终结时止,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涉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过期食品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其他危害后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5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2
浑市监处罚〔2024〕174号
经查,当事人未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期限内为1名从业人员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店内一名从业人员未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一百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
1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