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明泽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304983157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创业园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2024)渝0231民初53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合橙科技有限公司
垫江县人民法院
2
2023-10-31
(2023)渝0231民初4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
李*,重庆猛味科技有限公司
垫江县人民法院
3
2023-03-29
(2023)渝0231民初10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小伙锅食品有限公司
垫江县人民法院
4
2021-11-23
(2021)渝0231民初5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
杨**,四川威其诺商贸有限公司
垫江县人民法院
5
2020-08-18
(2020)渝0231民初2927号
合同纠纷
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
垫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5-01-02
(2024)渝0231民初53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91647.65元
民事案件
2
2024-05-29
2023-12-04
(2023)渝0231民初4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17
2023-04-10
(2023)渝0231民初10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小伙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22
2022-07-14
(2022)渝0231执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与杨**,四川威其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垫规资执罚决字﹝2026﹞第000010号
??经调查询问得知: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在垫江县杠家镇三鑫社区1组擅自占用耕地143.44㎡修建污水处理池。??经实地勘测,核查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占用地类等相关情况后,具体情况如下:??1.勘测情况:该项目用地占地面积为污水处理池143.44㎡。??2.规划情况:该用地项目在垫江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用途为耕地143.4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该项目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占用地类情况:根据2024年国土空间变更调查数据,该项目用地地类为旱地。??5.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该项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3.44㎡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即污水处理池143.44㎡,并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的143.44㎡耕地处以300元/㎡的罚款,计300元/㎡×143.44㎡=43032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零叁拾贰元整)。
43032.00元
重庆市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07-23
2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586号
拼多多网店渝美天香官方旗舰店是由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其中的商品详情介绍和图片是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上传,所售榨菜是由该企业生产。在被诉商品详情页点击发起拼单,手动将数量选定为2份、原味榨菜粒、净重9斤【整箱】的规格后,页面显示总价为32.04元,折算单价为32.04元/18斤=1.78元/斤,即一次性购买两份上述商品,则价格与当事人主图标注的最低价1.78元/斤一致。而商品详情页主标题所标注的最低 ¥2.16/斤,则是拼多多平台根据“原味榨菜粒、净重9 斤【整箱】、1 份装”的规格自动换算得出,具体计算方式为:¥19.36/9 斤≈¥2.16/斤。
? ? 被诉榨菜商品主图上显示有已拼14.7万+斤,是因为根据平台的规则,该销量是拼多多平台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历史以来所有商品的销量,不单是指该商品的销量,当事人也无法主观修改。
? ? 2025年8月7日,当事人上架了被诉榨菜,通过提取当事人拼多多后台上传图片数据和询问笔录了解到,涉及描述最低价1.78元/斤的宣传图是2025年10月21日上传的,该产品从上架一直到2025年12月16日一共销售了67件,每件9斤,出厂价是11元/件,但销售价是动态调整的,有19、17、16元/件的。
? ? 经查询并提取当事人销售记录,能够反应出当事人确有小于或等于1.78元/斤销售的记录,例如订单号为251101-211099338251561的销售记录显示,商家实收32.12元,数量为2件,即2件*9斤=18斤,单价为32.12元/18斤=1.78元,符合其宣传页面上所述的最低价,故承办单位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榨菜不存在标注最低价低于实际最低购买价的行为,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